商丘学院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实施办法

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张书海 15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将个人成长成才与国家民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自觉面向基层、特别是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照《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应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负责推进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具体工作开展。

第三章  思想引领

 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分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坚强信念,增强学生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引导学生将个人成长成才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结合起来,自觉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分院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以及学校的相关政策,树立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唱响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主旋律。

 第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分院要大力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择业观,引导学生充分认识积极投身西部、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对自身成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第四章  实施办法

  学校综合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引导和表彰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自觉践行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鼓励毕业生扎根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学校加强对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的跟踪服务,定期以走访、慰问等形式看望到基层、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逐渐形成“扶上马、送一程,关心一生”的工作局面,助推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  毕业生参加或报考“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基层项目及到西部、基层和艰苦偏远地区就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增选为“商丘学院优秀毕业生”,对于特别优秀者可推荐评选“河南省优秀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  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就业,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档案可保留在学校、回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所在地。

第十  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满服务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政策,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第十  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为毕业生进行辅导培训和咨询。毕业后,学校还将与毕业生建立长期联系,为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服务与指导。

第十  学校相关部门要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加强联系,积极在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和挂职锻炼基地,帮助学生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性,为毕业生在西部、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第十  加强对毕业生面向西部、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到西部、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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