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学院毕业生就业招聘管理规定

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张书海 1473

为了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范毕业生招聘工作程序,维护毕业生和招聘单位的正当权益,提高校内招聘活动的成效,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毕业生校内招聘活动是指用人单位来学校,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安排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双方见面、双向选择的招聘活动。校内招聘活动是毕业生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形式,各院系、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条  供需见面会与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有: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内招聘活动,与其他高校联办的招聘活动,以及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

第三条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院系以及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增强与社会的联系,邀请用人单位到学校选聘毕业生,逐步完善以校内为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

第四条  学校举办的就业招聘活动,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招聘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和学生学习。

第五条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委托各院系在职能范围内举办本单位的毕业生招聘活动,但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  用人单位进校招聘毕业生须事先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填写《招聘单位登记表》。用人单位要提供本单位的法人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备案,并留存复印件。经过同意后方可按时间安排进行,用人单位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招聘的,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

第七条  用人单位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在校内的任何一场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八条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尽量安排在非教学时间举行,要以不冲突正常教学为原则,招聘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第九条  用人单位来学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应遵守男、女毕业生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如虚假宣传;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等);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不得有侮辱毕业生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在洽谈过程中,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招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经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张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校招聘期间,可在我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介绍单位情况,也可采取在指定的宣传栏张贴文字介绍、展览图片,召开专场招聘毕业生座谈会及接待毕业生咨询等形式向学生宣传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毕业生推荐表由学生根据要求如实填写,成绩由教务处提供并加盖印章,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由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第十四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院系签署意见、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同意后盖章生效,并形成就业计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的,需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不能履约的,需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六条  院系要本着对学校和用人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毕业生推荐材料,对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和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不准参加校内组织的招聘活动。凡毕业生推荐材料弄虚作假或有损于学校形象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七条  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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