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丘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1月16日 星期五 张书海 1777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就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帮助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学校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了《商丘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丘学院            

2017年5月2日

        

商丘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自觉的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建立市场导向、自主择业与学校推荐相结合、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部分,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理想是否得以实现,更是维护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好坏是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成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学校品牌得到家长承认和社会认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招正式录取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

  为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就业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系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就业中心直接对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  就业中心为毕业生就业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就业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第七条  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和院系两级管理,院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小组组长为院系“一把手”,小组成员由院系领导和辅导员等组成。

第八条  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接受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九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全面领导学校的就业工作,并对学校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做出决策,确保就业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十条  就业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落实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根据上级要求,报送毕业生生源信息和就业方案。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完成就业数据的统计、上报与分析工作。开拓和维护毕业生就业市场,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校内招聘会和双向选择洽谈会,做好毕业生参加招聘会的组织与指导工作,做好用人单位来校的接待工作。组织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维护学校就业信息网站及公众平台

(二)结合相关部门和教研室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联合相关单位组织校级就业咨询和讲座活动。对毕业生进行政策法规、就业观念与心理、就业技巧、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和就业信息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一  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院系人才培养定位,不断创新就业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制定本院系就业工作计划、措施及相关制度建立就业工作队伍。

(二)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竞争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和择业观念,要特别做好就业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

(三)广泛的建立就业基地,积极开拓维护就业市场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广泛搜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建立健全本单位用人单位信息库。搭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专场招聘”的平台,增加学生就业机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切实做好国家基层就业项目落实工作。

(四)按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要求组织做好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调查、就业信息统计等各项就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资格审查

第十  就业中心负责整理和报送我校毕业生生源信息。院系要在指定时间完成统计毕业生生源、学生联系方式、预审毕业生毕业资格、调查毕业生就业意向等工作,及时准确报送就业中心

第十三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主要是对姓名、性别、生源地、家庭所在地和专业等主要内容的审查,要求毕业生基本情况应与当年招生录取名册数据一致。

第四章 就业协议书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签约就业、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由就业中心从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购入。《就业协议书》全省统一编号,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就业中心统一制作、发放,院系负责审核毕业生填写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的内容并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第五章 就业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有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经协商一致后在备注栏注明,视为协议书的有效部分。

第十八条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的,交由就业中心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或指定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九条  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愿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生源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

第二十条  通过专升本考试或研究生考试被录取就读者,毕业后由就读院校办理就业报到证。录取但放弃入学者,须在两年择业期内持录取院校开具的未报到证明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如在择业期内更换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原就业单位的同意。学校持学生原就业报到证、原单位出具的同意改签意见(或解约函)及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办理改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者,持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和在市级及以上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就业中心填写补办申请。就业中心持以上材料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 就业情况统计、报送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三级联动机制,辅导员及时了解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意愿。院系对毕业生的升学、签约就业、应征入伍、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等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并及时报送就业中心。就业中心负责汇总、实时更新报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院系实事求是地开展就业状况统计、报送和回访工作,确保就业签约和就业统计数据的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十五条  院系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身体残疾、就业困难等毕业生群体的具体情况,建立就业困难学生工作台账,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就业中心定期通报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贯彻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探索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引导学校优化招生和专业结构、改进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章  毕业生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毕业生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严格履行协议。若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该协议,须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用人单位违约,学校将尽力协助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偿办理补发就业协议等相关手续;如果毕业生违约,由毕业生本人根据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按要求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学校将力所能及地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管理规定废除。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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