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加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各院(系)就业工作质量,进一步推动就业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程,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教育部、教育厅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就业工作水平,学校对就业工作建立系统的、科学的考核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用系统的考核机制推动和促进就业工作,使就业工作形成良性循环。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管理、指导与服务水平为重点,全面加强学生就业工作,着力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和高质量就业。
二、组织领导
深入贯彻落实“一把手”工程,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系)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统筹领导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开展具体考核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就业工作对于学校发展、学生成长成才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二)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系)专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和落实。二级学院(系)成立就业工作小组,将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层级责任制,推动就业工作全员化进程,发挥院(系)在就业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三)制定就业工作方案和计划,完善工作制度。院(系)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定位,科学研判就业形势,不断创新就业工作思路、方式、方法,制定本单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就业工作计划、目标考核办法及保障措施等,不断凝练就业工作特色,实现就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切实提高二级学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辅导员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的能力,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竞争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和择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五)努力开辟就业渠道,拓宽就业市场。紧紧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和广泛的建立就业基地等措施,积极开拓维护就业市场,不断丰富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广泛搜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建立健全本单位用人单位信息库。搭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专场招聘”的平台,增加学生就业机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切实做好国家基层就业项目落实工作。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的就业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就业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与管理,确保毕业生安全、顺利离校。
(七)建立责任制,确保就业信息统计真实、准确、规范。建立学校、院(系)、辅导员三级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努力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不断加强联络,做好毕业生的去向登记、跟踪调查回访及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八)二级学院(系)可根据自身实际,对教师和辅导员进行量化考核。
四、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在每年秋季学期末进行,主要考核责任院(系)当年的就业工作。
考核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院(系)自评
1.各院(系)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按照学校就业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测、自评,实事求是的写出自评报告。
2.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的经验和特色,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整改措施等。
3.自评工作应在每年的12月下旬进行并提交相应的自评报告交至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二阶段:学校考评
1.学校结合院(系)的自评情况,对各院(系)进行考核。
2.考核方法:考核通过《商丘学院就业工作考核细则》中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逐项审定评分。
第三阶段:总结及反馈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各院(系)就业工作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五、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